郑州轻工业学院基本建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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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基本建设管理,保证基建工程质量,促进学校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基建工程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基本建设管理,是指对基建工程项目的规划与立项、前期准备、合同管理、招标管理、材料及设备采购管理、工程质量管理、资金管理、竣工验收、档案管理等内容。

第三条 基建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对基本建设的各个环节进行管理,保证基本建设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所有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包括教学科研用房、公共辅助用房、生活用房、大型基本配套设施及室外工程(道路及管网等)等。

第二章  职责划分

第五条  学校党委会和校长办公会是学校基本建设的决策机构;基本建设指挥部是基本建设的组织、协调、监督机构,部署、研究、决定学校基建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 基建处是学校基建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基建项目的规划、报批、立项、施工组织管理及竣工验收等工作,并向学校有关部门提供相关技术支持。

第七条 财务处负责基建工程项目资金管理、自筹资金筹措、工程款支付及财务竣工决算等工作。

第八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基建工程项目的固定资产接收等工作。

第九条 审计处负责基建工程项目的结算审核、财务竣工决算审计、基建工程项目过程审计监督等工作。

第十条 档案馆负责基建工程项目档案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监察处负责基建工程项目管理过程中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三章  规划和立项

第十二条  校园规划是学校开展基本建设、确定建设项目的重要依据,应当具有前瞻性、稳定性、权威性和可持续性。校园规划应根据学校实际情况每五年编制或修订一次,以确保学校事业发展的需要。

第十三条 学校基建项目的立项须基建处提出报告,由校党委会或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列入学校基建工程计划的项目,应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申请立项批文,编制设计任务书,做好工程项目概算,按规定程序报校领导签批。

第十四条 根据项目情况及有关要求,基建处组织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扩大初步设计文件,涉及校园整体规划和教学、科研的重大建设项目,其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编制,学校审核同意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四章  前期准备

第十五条 基建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必须通过招标等程序,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勘察、设计。

第十六条 基建工程项目立项或计划获批准后,基建处进行基建工程规划审批工作,包括完成消防、环保、人防、防雷、自来水、市政、供电、通讯等专项规划审批等;基建工程项目经规划管理部门批准后,应严格按批准内容组织施工图设计。

第十七条 基建处必须按照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审查单位或行业主管部门对施工图设计进行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不得使用。

第五章  招投标管理

第十八条 学校成立招投标工作组,基建项目招标由基建处组织实施,学校监察处、审计处按照国家和地方招投标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相关管理规定对招标全过程进行监督。基建项目招标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与招标工作无直接关系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采取任何方式干扰学校的招标活动。

第十九条 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进行基建工程招标工作。招标代理机构根据学校提供的基建工程基本资料及要求,按照国家及地方法律法规编制招标文件。基建处负责组织有关部门、专业技术人员对招标文件进行初审,通过后交审计处审核。招标文件确定后,由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招标。

第二十条 招标工作应按下列程序进行:招标工作组根据工程需要,向学校提出项目招标报告,根据学校批准的招标方式组织招标活动,如需组织考察的,招标工作组应组织考察,并向学校提交考察工作报告;组织开标、评标会;向学校报告评标结果;公示中标结果,发送中标通知书;签订合同。

第二十一条 评标由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政府采购机构进行招标项目的评标委员会人员组成按政府采购机构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评标应在严格管理和保密的情况下进行。评标结束后,评标委员会向招标组递交完整的评标报告,招标组将相关的评标情况报监察处、审计处会稿后上报学校。通过招标、评标确定的中标单位,以及在招标工作中按相关程序决定的事项,原则上不得更改。

第二十三条 参加基建项目招标工作的相关人员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公正廉洁、保守秘密、按章办事、不徇私情,积极努力地做好本职工作。

第六章  合同管理

第二十四条 学校建设项目的咨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和材料的采购及社会审计等各类经济合同的签订和管理必须按照《合同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基建处根据项目需要初拟订的合同,需经审计处、法律顾问及其他相关部门审核。各类合同应符合相关法律,各类合同原则上应采用标准文本,如因特殊情况采用非标准文本的,需报学校备案。合同谈判须由相关项目负责人组织处长或主管处长与审计处、财务处、纪委等部门有关人员共同参加,不得一个人直接与对方谈判合同。

第二十六条 合同签订。所有合同由主管校长签字。

第二十七条 合同签订生效前,严禁进入合同履行程序,严禁先进场后补签合同。如涉及安全等特殊情况,具体实施人员必须先口头报处领导,并由其按规定逐级上报,获批准后方可实施,并及时补签合同。

第二十八条 合同依法成立,既具有法律约束力。一切与合同有关的科室、人员都必须本着“重合同、守信誉”的原则。严格执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确保合同的实际履行或全面履行。

第二十九条 工程开工前应签订好合同,基建处负责落实基建工程合同,完成合同规定的工作内容,同时应及时将合同送财务处、审计处备案。

第七章  工程质量管理

第三十条 基建工程开工前,基建处负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三十一条 建设项目实行工程监理制度。基建处通过招投标委托工程监理单位,建设项目监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合同及相关文件实施。

第三十二条 建设项目实行甲方代表管理制度。甲方代表由基建处委派,甲方代表必须具备相应的业务素质、组织协调能力和项目管理工作经验。甲方代表参与建设项目全过程管理工作。

第三十三条 甲方代表必须严格遵守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必须熟悉其管辖工程设计文件的内容;必须深入工地加强工程管理和现场监督,严格把好工程质量关;必须认真做好材料、设备、建筑构配件的进场验收及分部、分项工程的质量检验工作,控制材料消耗和工程进度;必须与工程监理密切配合,监督施工单位严格按施工规范及操作规程进行作业,并协调处理工程中出现的技术问题和管理问题;要认真履行职责,对施工中的质量和安全隐患等问题,一经发现要及时提出意见,并按规定程序上报。

第三十四条 基建处负责督促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严格履行合同约定,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管理体系,强化施工过程质量管理,严格按进度计划组织施工,定期检查进度计划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协调解决,确保工期进度。

第三十五条 基建处监督参建各方建立健全安全责任体系,明确相关责任,确保施工现场和校园安全。

第八章  材料、设备采供管理

第三十六条 基建工程材料、设备采供工作纳入严格监督和管理。大宗基建材料、重要物资设备的采供均须进行招标。基建材料、设备采供一般分为“甲方供应”、“甲方认质认价乙方采供”。工程项目中对上述方式的选用必须在招标文件、合同中预约并明示。

第三十七条 需甲方供应或甲方认质、认价的建筑工程材料、设备由施工单位会同基建处甲方代表,根据图纸设计和工程进度,以文字形式提出使用材料的规格、型号、质量标准和要求。需要招标的材料,安排招标事宜;不需要招标的材料,由材料组考进行考察(考察组人员不低于3人,考察的单项材料,不少于三种品牌)。考察结束后,考察组组长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写出考察报告,考察报告所有参加人员签字后交指挥部研究确定。确定后写出会议纪要存档。

第三十八条 材料购置后,由材料考察组成员、基建处项目负责人、甲方代表、监理单位代表、施工方代表、检查验收。签字后方可进场使用。如有疑义,需报送质检部门者,须质检部门检验后,持检验合格报告方可使用。

第九章  变更、签证管理

第三十九条 工程变更分类

(一)设计变更:因设计单位设计不合理,或图纸出现差错对工程设计图纸进行修改,须经基建处认可,设计单位出具设计变更通知单,设计变更通知单必须由设计人员签字,加盖设计单位公章方可生效。

(二)功能性变更:基建处根据学校使用要求,需要对设计图纸进行修改,应事先与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磋商,在不影响结构安全的情况下,经设计单位确认并出具图纸修改文件。

(三)客观因素变更:若由于施工条件变动,材料达不到设计要求或因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施工等原因,必须对设计图纸作某些修改时,应事先书面征得设计单位、基建处和校领导同意并签字,由施工单位填写技术核定单,经设计单位签证认可。

第四十条 工程变更权限 

(一)施工单位无权擅自变更。在施工中确需发生的变更,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会同设计单位进行变更设计,并出具变更设计文件。对较为重大的功能性变更或设计变更等,要按照程序审批。

(二)设计变更、功能性变更以及客观因素变更,按规定程序办理。

(三)新增项目变更,金额在10万元以内的变更,由学校基础建设指挥部研究、审批;金额在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内的变更,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审批;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变更,由校党委会研究、审批。

第四十一条 工程变更的实施

(一)对于任何设计变更文件,甲方应从施工、材料、造价等角度对其可行性或必要性作出评审,以工作联系单的形式向设计单位提出。

(二)设计变更文件发给监理单位时,要同时作好交底工作,并随时指导施工。

(三)施工单位在收到设计变更文件后,应及时在有关的施工图纸上作好标注,注明变更内容、变更时间、变更依据。

第四十二条 工程签证管理

(一)工程签证流程  所有变更的工作量(包括隐蔽工程),必须由现场甲方代表、项目监理工程师对所发生的工程量进行现场实测,核准工程量并经建设、监理和施工单位会签备案。

(二)工程签证要则

1、工程签证期限不能超过两周,特别是隐蔽工程签证,逾期不予补签,工程结算时不予认可。

2、为使工作有序及有利于结算,每月月底应办理设计变更文件的校核;经基建处、监理单位、施工单位校核签字后的签证单,由基建处存档,并填写《设计变更文件移交清单》和《签证单移交清单》。

3、签证单需三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基建处)共同签字方为有效。

(三)凡涉及工程量认定的项目,现场甲方代表、监理人员须认真核对,由基建处有关人员会签。重大变更和特殊情况,必须由基建处会同审计处共同提出意见报学校审批。

第十章  基建资金管理

第四十三条  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基本原则

(一)专款专用原则。建设项目资金必须按规定用于经批准的建设项目,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二)效益原则。建设项目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必须厉行节约,降低工程造价,防止损失浪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十四条 建设项目资金由财务处和基建处共同管理,基建财务管理机构设在财务处。

第四十五条 基建工程项目的付款及审批制度。基建工程的工程咨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分包项目、材料及设备采供等,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付款条款付款。在遵循按工程进度付款原则的基础上,工程完工后、结算前支付款额一般不得超过预计工程款的80%;项目结算审计完成后支付款额不得超过结算工程款的95%;质保期满后确保项目质量无问题才可支付工程质保金。对于特殊情况下的超进度付款,必须报学校审批。

第四十六条 基建项目的经费支付审批流程为:基建处根据工程建设进度及合同约定,提出支付意见,经审计处、财务处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报校领导审批。

第四十七条凡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支付基建工程资金: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以及学校有关规章制度的;

(二)不符合经批准的建设内容与建设规模,或未经批准超投资的;

(三)不符合合同条款规定的;

(四)付款结算、审核手续不完备的;

(五)支付审批程序不规范、不完整的。

第十一章  竣工验收

第四十八条 基建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包含工程各专项验收及竣工备案、项目工程结算审计、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计、项目档案验收、项目初步验收和竣工验收等工作。

第四十九条 基建处负责组织基建工程项目竣工验收;负责环保、消防、防雷、建安、特种设备等专项验收和竣工备案;竣工验收后负责将建筑物及附属建安设备设施移交国有资产管理处。

第五十条 财务处负责编制基建工程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并会同基建处对竣工财务决算报表进行校内审核;审计处负责组织基建工程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计。

第五十一条 基建工程项目专项验收、竣工备案及项目财务决算审计工作完成后,档案馆负责组织项目档案验收。

第五十二条 基建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由基建处负责向国有资产处办理资产移交手续,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按照学校相关规定进行资产管理。

第五十三条 基建工程项目按照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施工单位在向基建处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出具质量保修书(住宅工程应出具使用说明书)。质量保修书应当明确基建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

第十二章  档案管理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档案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和维修基础设施项目在立项、设计、管理、施工、监理和竣工验收等全过程中形成的、应归档保存的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和不同载体的文件资料。

第五十五条 基建工程项目档案管理工作应贯穿于项目建设的全过程,与项目建设同步进行。项目管理、施工、监理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项目在立项、设计、管理、施工、监理和竣工验收等项目建设全过程中文件材料的形成、收集、积累、整理、组卷和归档工作,档案馆负责指导、监督,并完成档案专项验收。

第五十六条 学校各相关单位应加强档案材料的收集、积累工作,并在各阶段工作结束后按照学校基建工程项目档案管理规定及时归档,确保归档材料的完整、准确、系统。基建工程项目文件材料归档实行三方验收制,首先由监理单位负责对竣工文件编制质量进行审查,其次由项目负责部门负责对基建工程项目文件材料的完整、准确情况进行审查,最后由档案馆负责对应当接收进馆的基建工程项目文件材料进行验收。档案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通过竣工验收。

第五十七条 基建处和档案馆保存的各类工程档案,原则上只供查阅,如需外借应经基建处或档案馆负责人审批,并约定归还日期。查阅、借用档案应保证档案资料完好无损。为防止档案资料丢失、缺损,在资料文件的接收、查阅、出借、归还等过程中,必须有严格的登记制度。

第十三章  检查和监督

第五十八条  学校纪检、监察、审计和教代会对基本建设工作进行全过程监督,对建设项目招投标等工作环节重点监督、加强防范、严格管理,确保基本建设工作廉洁、阳光运行。

第五十九条  基本建设工作作为校务公开的重要内容,公开信息,接受监督。对重大工程项目的设计方案、招投标情况、材料和设备采购、工程造价和工程决算等情况在校园网和校内广告栏公示。

第十四章   

第六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由基建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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