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轻工业学院物资设备采购项目及招投标审计办法

时间:2016-04-29浏览:52设置

 

第一条       为了规范对学校物资设备采购工作的审计监督和管理活动,保障我校物资设备采购工作正常有序运转,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关于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和制度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物资设备采购项目,是指单价3000元(含3000元)以上或单价不足3000元批量金额达1万元(含1万元)以上的物资采购项目,包括政府采购规定的项目及各种消耗材料、物品、用品、书刊资料、医药用品等,但不包括对建设工程等服务采购。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对物资设备采购项目和招投标审计,是指学校审计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方法对物资设备采购执行部门的采购全过程、行为等涉及的相关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和效益性进行的审查和评价。主要内容包括:采购计划、采购合同、采购招投标、供货商选择、采购数量、采购价格、结算付款以及采购后期事项等进行审计并监督采购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

第四条       物资设备采购项目和招投标审计的目标是监督并促进物资设备采购项目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政策、法令,严格按照有关法规办事,认真履行合同条款所规定的权利与义务,保障供需双方的合法利益,并努力促进物资采购管理工作遵循公正、公平、公开、诚实守信的原则。

第五条  物资设备采购项目和招投标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 采购内部控制制度的审计,包括:

1. 物资采购的控制环境的审计;

2. 物资采购风险管理的审计;

3. 物资采购控制活动的审计;

4. 物资采购信息与沟通的审计;

5. 物资采购管理监督的审计。

(二)采购前期准备工作的审计,包括:

1. 审查采购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以及有无计划;

2. 物资采购项目是否列入年度采购计划;

3. 对重大采购项目,审计部门将直接参与市场调查;

4. 物资采购项目资金的来源及其真实性。

(三)招标审计

采购招标文件的编制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包括:

1.  物资采购招标文件编制的合法性、合规性,是否按规定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招标邀请书;

2.  招标文件中所列的有关技术参数及评标标准的合理性、规范性;

3.  标底确定依据,标准和计价原则是否准确。

(四)投标审计

1.  投标人是否具备学校采购项目所需的资质(资格)及是否具备招标文件中列举的要求;

2.  投标文件的编写、密封、撤回、更正、补充、替代方案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及招标文件的要求;

3.  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联合投标的,其资质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和采购人规定的特定条件;

4.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是否递交了投标保证金;

5.  投标人是否向招标采购单位、评标委员会成员提供不正当利益手段谋取中标。

(五)物资采购开标过程的审计,包括:

1.投标人的资质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

2.开标程序的规范性和合法性;

3.评标是否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

4.定标程序、方法的合规性。

(六)物资采购合同的审计,包括

1.  采购合同签订的合规、合法性;

2.  采购合同内容的完备、合法性;

3.  采购合同是否全面、严格的履行;

4.  采购合同管理的规范性。

(七)物资采购项目验收工作的审计,包括:

1.   参与验收的人员是符合学校国资处有关要求标准的人员,或经批准的相关部门规定的人员;

2.   验收工作是否按照招标文件和合同有关条款的要求,对采购项目的质量、数量、规格型号及技术参数等进行符合性检查。

(八)物资采购管理、效益的审计,包括:

1.所采购货物的使用效益如何,是否达到预期目标;

2.有关部门是否建立和完善资产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

 第六条  物资采购审计采用事前审计、事中审计和事后审计相结合的审计方式。共分项目管理式审计和过程参与式审计两种形式。

1.项目管理式审计是指对本单位较重大的物资设备采购项目列入审计部门审计计划,形成特定审计项目,并实施相应审计程序的审计模式。

2.过程参与式审计是由审计部门派出专门审计人员参与并监督物资采购的全过程或者部分重要过程,对物资采购实行常规审计。

第七条  物资采购项目和招投标审计(项目管理式审计)的工作程序:

1. 审计处成立审计小组;

2. 审计小组编写审计方案,报审计处审批;

3. 审计方案获批后,审计小组获取资料,主要有: 物资采购管理机构及相关单位的部门职责、岗位职责;主管校领导审批的报告或校长办公会纪要;各类物资采购管理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文件;物资采购申请表、招标文件、大型设备采购论证文件;物资采购经费收支报表、会计账簿及会计凭证等会计资料;物资采购合同;其他有关资料;

4. 审计小组根据不同审计形式开展审计工作;

5. 审计小组应将初步审计结果向被审计单位进行反馈并征求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在10日内向审计小组递交书面反馈意见;

6. 审计小组形成审计报告,审计处审定后,将审计报告上报学校主管领导审批;

7. 经批准的审计报告应及时送达授权或委托单位,抄送被审计单位,被审计单位必须按要求执行。审计处将对重要的审计事项进行后续审计;

8. 审计项目结束后,审计报告及审计相关材料由专人进行归档,建立审计档案,按照规定管理。

第八条  学校审计处对物资采购项目审计时应根据高等学校对物资的不同管理方式,确定审计的内容、方法和重点。
   第九条  在审计过程中,凡有违反物资设备采购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或发现不利于学校采购利益的现象时,审计人员应及时和相关部门沟通,提出纠正意见,必要时可提出暂时停止采购行为的意见建议。
   第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与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抵触时,按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学校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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