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属各单位:
《郑州轻工业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郑州轻工业学院采购管理办法》《郑州轻工业学院新建(改建)工程项目竣工移交、接收管理办法》已经学校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郑州轻工业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学校国有资产,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发展,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0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国有资产包括:国家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无偿调拨给学校的资产、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等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其他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固定资产包括:土地;房屋建筑物及附属设施;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固定资产现行国家标准: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
第四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在校长的统一领导下,实行三级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处为一级管理单位,对学校国有资产实行统一管理;资产归口管理部门为二级管理单位,对归口管理资产实行二级管理;资产使用单位为三级管理单位,是国有资产日常管理的责任主体。
第五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坚持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坚持资产安全完整与注重绩效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一级管理单位职责:
(一)对全校固定资产进行监督和管理,拟定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和有关规章制度。
(二)管理学校固定资产信息管理系统。
(三)负责固定资产的账务管理、统计报告,参与校内采购活动、资产验收工作,审核办理固定资产增加、调剂、处置及对外出租、出借等手续。
(四)对资产管理员进行培训、考核,并对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奖惩建议。
第七条 二级管理单位归口管理范围及职责:
(一)管理范围
1.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教学、科研和实验仪器设备的归口管理。
2.图书馆负责图书馆的藏书和各二级学院资料室所购图书及其资料的归口管理。
3.档案馆负责学校各类档案、捐赠品、文物和陈列品的归口管理。
4.科技处负责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成果等知识产权类无形资产的归口管理。
5.校长办公室负责校名、校誉、学校标识类等无形资产的归口管理。
6.基建处负责基建工程项目管理和基建工程竣工验收后的移交。
7.后勤保障服务中心负责服务类、修缮工程及后勤机、器具的归口管理。对学校授权的经营性资产进行管理。
8.财务处负责学校货币资产和相关权益(含债权和对外投资)的归口管理。
9.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土地、公用房、家具和非教学、科研、实验仪器设备的归口管理。教务处具体负责教室的归口管理,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具体负责实验室的归口管理,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国有资产管理处具体负责党政办公用房的归口管理。
10.信息化管理中心负责信息化建设及管理。
11.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责学校对投资科技产业的资产及股权、对学校授权的经营性资产进行经营管理。
12.科工贸公司、电机电器厂对学校授权的经营性资产进行管理;对校办产业的商标权、商誉等权益进行管理。
13.保卫处负责消防、安防类资产的归口管理。
(二)主要职责
1.根据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制订归口管理资产的管理细则及规定,并负责组织实施。
2.对归口范围内的资产管理员进行培训,定期对使用单位的资产管理进行检查、指导。
3.根据使用单位固定资产报废、报损申请,提出固定资产报废、报损的报告及处理建议,组织报废资产的初步鉴定。
4.接受一级管理单位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八条 三级管理单位职责:
(一)按照学校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制定本单位资产管理办法。向一、二级管理单位报送本单位资产管理负责人和管理员名单。
(二)负责本单位资产日常管理,登记本单位资产账目、管理资产卡片,定期进行账实核对,确保本单位资产的完整。向二级管理单位提出固定资产处置申请。
(三)接受一级、二级管理单位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三章 资产配置
第九条 校属各单位配置资产,均应列入学校年度预算管理。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学校决策制度,进行立项审批。未经批准,任何单位不得将资产购置项目列入部门预算和单位经费支出。
第十条 国有资产配置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和数量、规格、价值等方面的标准,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应当从严控制,合理配置。
(二)确为单位履行职能所必须,且现有资产无法满足要求。
(三)无法通过与其他单位共享、共用实现其功能。
(四)无法通过市场购买服务的方式实现其功能,或通过市场购买服务的成本高于配置资产的成本。
第十一条 各单位应当对配置的资产进行验收、登记,录入资产信息管理系统并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第四章 资产日常管理
第十二条 资产使用单位应按规定对固定资产进行日常保养维护,建立使用登记制度,明确保管责任人,贵重仪器设备要建立运行日志,记录运行使用情况,保证固定资产正常运行,发挥效益。
第十三条 资产使用单位及时将固定资产增减等变动信息录入管理信息系统;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应及时对资产信息进行分析、汇总。
第十四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组织全校资产盘点工作,归口管理部门定期对其分管的资产进行盘点,使用单位每年应对单位的资产进行一次盘查,并及时与归口管理部门进行帐目核对。
第十五条 一级、二级管理单位及使用单位的资产管理人员调离资产管理岗位或离职、退休等,应当办理资产管理交接手续。
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性单位占用学校固定资产,应根据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按照有偿使用的原则交纳资产占用费。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举办经济实体,不得利用学校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担保。个人不得占用或变相占用学校固定资产。
第五章 资产处置
第十八条 资产处置包括无偿转让、出售、出让、置换、变卖、对外捐赠、报损、报废等。
第十九条 国有资产处置程序:
(一)资产使用单位向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提出国有资产处置申请报告,并根据不同情况提交有关文件、证件及资料。
(二)资产归口管理部门组织报废资产鉴定,并在《国有资产处置报告》上签署意见。
(三)国有资产管理处按规定程序办理报批手续,根据审批要求对资产进行处置,并抵减该资产帐目。
第二十条 资产处置的收入应全额上缴学校财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私分。
第六章 表彰与处罚
第二十一条 学校对认真执行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在资产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第二十二条 对管理不善、制度不健全,或不能按时完成资产自查、盘点、统计上报工作的使用单位的领导和管理员,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直至暂停单位经费使用等处罚;对丢失损坏固定资产或造成事故的,未经批准擅自将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擅自处置固定资产、擅自转让固定资产、未经批准用学校固定资产抵押担保的使用单位领导、直接责任人,分别给予批评教育、经济赔偿处理,直至行政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学校原有涉及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中有与本办法规定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随国家有关规定的调整做适时调整。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本办法未尽事项,按照国家、上级主管部门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郑州轻工业学院采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学校各类采购行为,维护学校利益,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各部门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的货物、工程(不包括新建基建工程)和服务采购活动,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所有采购活动行为均应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和程序进行申报、审批,并严格按照审批的预算金额和采购方式进行。
第四条 采购过程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招标采购的法律法规,并自觉接受学校监察、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五条 采购项目实行归口管理,集中采购。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教学、科研和实验仪器设备的采购项目管理;后勤保障服务中心负责修缮工程、服务及后勤机、器具采购项目管理;图书馆负责图书期刊、数字化电子资源等采购项目管理;信息化管理中心负责网络信息平台建设及维护采购项目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处、招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家具和非教学、科研、实验仪器设备采购项目管理;教务处负责教材采购项目管理。
第二章 归口管理部门、项目单位职责
第六条 招投标管理办公室职责:
(一)受理采购项目申报,审核采购申请资料,办理政府采购的报批手续,根据审批意见组织采购活动。
(二)负责采购项目委托代理机构采购活动。
(三)组织校内自行采购项目采购工作。
(四)办理采购合同的公示及电子化备案;申请办理政府采购支付手续。
(五)负责项目采购资料的整理、立卷归档。
第七条 财务处主要职责:
(一)审核归口管理部门采购项目的立项依据、资金来源并签署意见。
(二)参与校内采购活动。
(三)参与采购项目验收工作。
第八条 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
(一)负责采购项目的论证、立项、审批等前期组织和准备工作。
(二)负责审核项目单位的采购申请和采购所需的各种技术资料及要求,并签署采购意见。
(三)负责采购项目的合同签订和验收。
第九条 项目单位主要职责:
(一)负责本部门采购项目的立项考察、经费预算和申报等前期工作。
(二)拟定采购文件的技术要求,并经归口管理部门审核。
(三)负责合同洽谈、起草,办理合同审核等相关手续。
(四)负责合同的正常履行,提出采购项目验收申请,参与采购项目的验收。
第三章 采购程序及方式
第十条 归口管理部门须对采购计划组织专家论证,经学校批准、落实项目经费后,编制采购内容及技术要求, 填写《郑州轻工业学院采购申报表》,经相关部门审批签署意见后,报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招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向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提出采购申请,并按照批复的方式组织采购活动。
第十一条 工程类采购项目需按照学校有关要求,由审计处进行工程预算审计,提供图纸、控制价和工程量清单。采购货物、服务类项目,需提供货物、服务需求及技术要求和控制价。
第十二条 单次或批量采购货物和服务预算金额在5万元(含)以下的项目,由归口管理部门按非招标采购方式自行组织采购,采购程序按照本办法第十条执行。采购评审报告、采购合同和验收报告需在招投标管理办公室登记备案。
第四章 合同签订及验收
第十三条 所有采购项目均应按学校合同管理规定签订采购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 归口管理部门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与中标、成交供应商订立书面合同。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应将合同副本等相关备案资料报学校招投标管理办公室,由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在政府采购网上进行公示和备案。
第十五条 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合同履约验收工作。合同履约完毕由项目单位提出验收申请,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验收。验收工作应成立验收工作组,由监察、审计、财务、资产管理、技术等部门人员组成,直接参与该项目采购活动的主要责任人不得作为验收工作的主要责任人,正式验收形成最终验收报告。验收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由归口管理部门负责解决处理。
第十六条 正式验收合格后,凭合同、发票、验收报告办理固定资产登记和资金支付申请等手续。
第十七条 质保期满后,由项目单位提出复验申请,归口管理部门组织复验。复验合格后,办理质保金支付手续。
第十八条 采购活动中形成的申请资料、招标或谈判文件、投标或响应文件、评标或谈判记录、合同和验收报告等资料是重要的法律文书,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及归口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要求妥善管理,及时归档。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学校原有涉及采购管理的规章制度中有与本办法规定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随国家有关规定的调整做适时调整。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招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地方性规章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郑州轻工业学院
新建(改建)工程项目竣工移交、接收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我校的新建(改建)工程竣工移交、接收手续,完善资产登记、建账管理和实物资产的归口管理,明确各相关管理部门的职责,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学校的新建(改建)工程项目,包括使用国拨资金、自筹资金、捐赠资金新建(改建)的房屋、建筑物、公共设施等,属学校的国有资产,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 新建(改建)工程项目竣工移交,是指学校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将建设完工并经检验合格的工程项目交付学校资产管理部门和资产使用单位,并办理相关交接手续的行为。
第三条 按照学校国有资产管理规定,首先由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将所有资产移交给资产管理部门,再由资产管理部门根据学校有关规定,进行资产配置和委托管理。
第四条 新建(改建)工程项目竣工后的移交工作,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牵头,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审计处、监察处等相关职能部门和资产使用单位共同组成移交工作小组,负责办理资产移交、接收手续。监察处、审计处负责资产移交的监督工作,对资产移交的内容、程序是否符合规定、移交资料的有效性进行监督。
第五条 新建(改建)工程项目竣工移交的内容包括资料移交和实物移交。资料移交包括在资产使用、维护中所必需的技术资料和维保资料等。实物移交除了房屋、建筑物、基础建设及项目联体设备外,还包括工程项目配套的所有可移动的固定资产及低值易耗品。
第六条 资产移交程序为:工作小组首先进行工程项目建设的资料移交、实物清点移交;根据对资料移交、实物清点移交的不同情况,移交工作小组做出结论意见,由资产管理部门、资产归口管理、资产使用单位和监督交接部门代表在《新建(改建)工程竣工交接表》上签字认可。
第七条 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应协助资产使用单位联系施工单位解决好质保期及质保期后的维修、维护。必要时对专用设备的物业管理人员做好岗前培训和指导工作,确保工程项目的设施、设备能够安全和正常地使用。对拒不履行质保义务的,使用单位征得资产归口管理部门书面同意,可按有关规定使用工程项目质保金进行维修,确保资产正常使用。
第八条 资产使用单位应按合同规定建立保修、维护登记制度,并力求在质保期内督促工程承建单位及时解决资产使用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
第九条 在保修期内,资产使用部门不得擅自改变其使用性质。如果确实属于原来功能结构不合理需要调整的,必须以书面形式向国有资产管理处提出申请,由国有资产管理处与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评估后,给予书面答复方可进行调整。
第十条 在保修期结束后,资产归口管理部门须征得国有资产管理处和资产使用单位书面同意,方可办理质保金的支付手续。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