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属各单位:
为了加强学校建设项目管理,提高建设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学校制定了《郑州轻工业学院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现予印发,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附件:郑州轻工业学院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
附件:
郑州轻工业学院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校建设项目管理,提高建设资金使用效益,维护我校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令第4号)、《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令第17号)、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内部审计实务指南》和《河南省教育系统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郑州轻工业学院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建设工程项目审计,是指我校(含二级单位)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项目;维修工程项目;装饰装修工程项目;安装工程项目。
第三条 建设工程项目审计的内容包括对建设工程项目投资立项、勘察设计、招标控制价预算、施工过程、竣工验收结算、财务决算等各阶段的经济管理活动审查和评价。
第四条 凡是应予审计的工程项目,未经审计的,不得办理财务结算手续。
第五条 建设工程项目审计的目的是促进有效控制工程造价和规范建设工程管理,促进学校建设工程项目的实现。
第六条 对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应遵循的原则和方法:
(一)事前审计、事中审计和事后审计相结合;
(二)技术经济审查、审计控制和审计评价相结合;
(三)以促进控制工程造价和规范工程管理为重点,并充分关注造价、工期、质量三者的关系;
(四)注意与建设工程管理部门、工程监理机构、造价咨询机构的协调与沟通。
第七条 建设工程项目审查与评价的条件:
建设工程项目投资在2万元以上(含2万元)的建设工程项目,一律实行必审制度(包括固定价格包死合同的工程项目)。由项目管理部门将建设工程项目审计所需要的资料报送审计处,审计处根据具体情况采取内部审计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审计。委托造价咨询机构审计的委托费用,按照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财建[2002]394号)列入建设成本,审计处负责对受托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进行管理和监督。建设工程项目管理部门不得混项或分解建设工程项目内容,不得采取化整为零、分项送审等方式回避审计,否则将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二章 建设工程项目前期工作的审计
第八条 建立建设工程项目立项报备制度。
各建设工程项目管理部门须将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投资计划文件、校党委会或校长办公会议批准的建设工程项目年度计划报学校审计处登记备案。
第九条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的审计管理:
(一) 学校所有需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由工程项目管理部门和审计处分别委托社会有资质的造价咨询机构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和施工图预算规范标准进行编制。工程项目管理部门及时将施工图纸报送审计处,审计处与工程项目管理部门分别委托有资质的造价咨询机构编制工程量清单,工程项目管理部门所编制的工程量清单完成后报送审计处,由审计处(工程项目管理部门配合)组织编制工程量清单的两家咨询公司对工程量清单进行核对,核对后审计处安排咨询公司出具合理、准确的工程量清单作为工程招标使用。招标文件对外发出后,审计处与工程项目管理部门分别安排所委托的咨询机构编制招标控制价,完成后报送审计处,由审计处(工程项目管理部门配合)组织编制招标控制价的两家咨询公司对招标控制价进行核对,核对后审计处安排咨询公司出具合理、准确的招标控制价作为工程招标控制价使用。未经审计处审查的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一律不能作为工程招标使用。
(二)建设工程项目管理部门应将拟招标需做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的工程项目,按以下要求依次报送所需资料:
1、建设工程项目主管部门负责人、主管校领导签字的申请表;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图纸;对建设工程项目所需主要材料、设备的具体要求及暂列金的列入等情况说明;
2、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
3、招标控制价预算书。
第十条 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审查与评价:
审计处参与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工作,审查建设项目立项手续是否完备、合法,并对招投标过程进行监督。建设工程项目管理部门提前将工程项目立项文件和相关招标文件送达审计处,审计处对有可能影响工程结算及费用的条款进行审计,并提出审计意见。审查项目包括: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工程施工、施工监理、分包工程、主要材料和设备等项目。主要审计内容是:
(一)建设工程项目的立项手续是否完备,重点核实立项有无上级主管部门或学校的投资批准计划文件;
(二)招标文件的审核。主要检查招标文件的内容是否合法合规、完整、严密,是否全面准确地反映招标项目的实际状况和招标人的实质性要求,评标标准是否公正,价格调整方法、价格调整范围、价格计价依据、合同主要条款等内容是否合法合规。
(三)招标答疑文件的监督审核。
第十一条 未实施招投标的工程审核:
未实施招投标的建设工程项目,工程项目管理部门应书面说明未实施招标的原因并经主管校领导批准。在正式签订施工合同前,应将工程项目设计方案、施工图纸、施工单位的资质证明等资料送达审计处,审计处出具审核意见后,方可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有关程序签订施工合同。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项目合同的审查与评价: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部门在签订工程施工合同之前,应将草拟的建设工程项目合同、中标通知书、招投标文件(未实施招投标工程的书面说明)等资料提供审计处。审计处审核后,提出审计意见。此类合同包括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工程施工、施工监理、分包工程、主要材料和设备等合同。主要审计内容是:
(一)订立合同的主体是否合格,合同条款是否与招投标书中的对应条款一致(未实施招投标的工程,审核合同的主要条款是否与审计处出具审核意见相一致);
(二)合同条款是否全面、合理,有无遗漏关键性内容,有无不合理的限制性条件;
(三)施工合同,审查是否明确规定工程承包范围、工期、质量等,合同规定的付款和结算的方式是否合适,合同价款变更的规定、设备或材料的供应方式、分包工程管理等是否合理;
(四)监理合同,审查监理单位的资质与工程项目的建设规模是否相符,监理的业务范围、责任及应提供的工程资料和时间要求是否明确,监理报酬的计算和支付方法是否合规,失职、违约责任与赔偿是否合理;
(五)主要材料和设备合同,审查材料和设备的规格、品种、质量、数量、单价、结算方式、交货地点、期限总价和违约责任等条款是否齐全;
(六)分包工程合同,审查合同是否明确规定的工程范围、内容、工期和质量标准,工程计价原则、计费标准及其确定办法是否合理,分包工程验收、交工是否符合有关规定,付款和结算方式是否合适,分包方与主包方的责任划分以及违约责任与赔偿的条款是否合法;
(七)在工程款的支付过程中,工程项目管理部门应遵循下列付款条款,并在合同条款中注明。
1、 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建设工程项目,不支付工程进度款,待工程竣工后按本办法第四章第十七条规定执行。1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依照工程进度,按已完成工程项目占总合同价款(扣除优惠金额后)的比例支付工程进度款。
2、 实行政府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在工程竣工结算审计前,支付的工程进度款(含甲方供应材料)不得超过合同总价款的80%。
3、 实行学校内部招标或议标(含未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在竣工结算审计前,支付的工程进度款(含甲方供应材料)不得超过合同总价款的70%。
4、未经审计处或审计处委托的审计机构审核认定的工程价款一律不予支付和结算。
第三章 建设工程项目施工阶段审计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项目图纸会审与设计变更等资料的审查:
(一)为了严格监督设计变更程序,审计处参与图纸会审工作,参与对工程造价变化较大的设计变更项目(单项变更费用在5万元以上)的论证。对施工单位提出的设计变更要严格审查,防止施工单位利用变更增加工程造价。
(二)所有涉及到影响工程造价的设计变更、技术核定单、工程签证单等资料,都应及时通知审计处进行现场核实查验。资料中应明确变更的内容、原因和由此导致的工程量的增减、影响造价金额的估算等,审计处在接到通知后应及时组织人员核实查验,签署审查意见。
(三)审查施工签证的发生是否真实,与投标预算有无重复,施工签证的内容是否规范。
(四)凡涉及费用变动的设计变更、施工签证,未经审计处审核和确认的不予增加工程费用,在工程项目竣工结算时不作为调整工程造价的依据。
(五)审计处参与主要隐蔽工程的勘验工作,未经审计部门参与验收的工程项目不予审计和增加费用;勘验不合格的工程项目由审计部门提出建议,建设工程管理部门应妥善处理。
第十四条 主要材料、设备价格确认的审查与评价:
(一)参与审查进场后的主要材料和设备是否与投标文件中已明确的“厂家、规格、单价”一致,不一致的必须调换;
(二)在投标文件中没有明确且需要甲乙双方重新定价、调价的材料、设备和在招标文件中规定暂估价的主要材料、设备,建设工程管理部门应按规定组织招标;不需招标的,建设工程管理部门应组织由监理、审计等部门参加考察、询价、洽商后共同确定。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项目工程款支付的审查与评价:
(一)工程预付款的支付,由施工单位根据施工合同中的条款约定提交申请,经工程项目管理部门签署意见后,送审计处审查并签署意见后,按相关程序到财务部门办理预付工程款的支付。
(二)工程进度款的支付,由施工单位根据合同的约定,向审计处提交经工程监理审核、工程项目管理部门签署意见后的工程施工进度表、已完成工程量的施工预算资料。审计处经过审查签署审计意见后,按相关程序到财务部门办理工程进度款的支付。
(三)未经审计处审核认定的工程价款,财务管理部门不得支付。
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项目完工后,须经政府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或有审计等相关部门参加的工程验收,并出具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第四章 建设工程项目竣工结算、财务决算审查与评价
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项目竣工结算的审计:
(一)工程项目管理部门、监理部门必须对施工单位报审的工程决算资料进行认真审查,保证所送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并将该工程的决算资料报送审计处进行工程竣工结算审计。
(二)建设工程项目管理部门、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等部门应积极配合,按审计要求提供以下工程决算资料:
1、建设工程项目立项、设计、概算及其调整文件资料;
2、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文件(含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投标文件、招标控制价预算书)。未实施招投标的工程,应书面说明原因;
3、工程项目施工合同(含补充合同协议、分包工程合同、甲供材料和设备购置合同);
4、经审计处签署意见的工程设计变更、工程签证以及图纸会审纪要;
5、建设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报告、竣工图纸;
6、工程项目各阶段的隐蔽验收记录;
7、工程项目结算书(含工程项目管理部门审核结算书电子版);
8、涉及工程项目造价的监理日志、监理报告、监理会议纪要,施工单位的施工日志;
9、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三)审计处组织内部具有专业资质的人员或委托社会具有资质的造价咨询机构,对报审的工程结算资料进行全面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财务管理部门根据审计报告书出具的审计结果,按照有关规定结算工程款。
第十八条 财务决算的审计:
(一)财务管理部门应在建设工程项目竣工后三个月内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工作,并将该工程的有关账本、凭证、报表及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调整、工程立项等批准文件、招投标文件(书)、承包合同、历年投资计划、经财政部门审核批准的项目预算、工程结算等有关资料报送审计处进行财务决算审计。
(二)审计处进行基建工程财务决算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
1、有关财务制度的执行情况;
2、基本建设资金的使用情况;
3、建设工程计划的执行情况;
4、经济合同双方的履行情况;
5、建设单位管理费的发生时间、发生数量及使用情况;
6、项目存款利息和财政贴息资金的处理情况;
7、基建收入处理情况。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审计处对于内部组织审计的工程项目和委托社会造价咨询机构审计的工程项目分别按审减额的10%和2%的比例提取审计专项经费。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郑州轻工业学院建设项目全过程审计实施办法》(郑轻院[2008]1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