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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轻工业学院授予学士学位暂行实施细则(修订)

发布部门:  发布时间: 2016-07-20  浏览次数: 462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有关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做好我校的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具有一定知识水平和学术能力的本科毕业生,可以按照本细则的规定申请相应学科门类的学士学位。

第三条  具有正式学籍的本科生,修读完本科人才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获得规定的学分,通过毕业设计(论文)答辩,学业成绩优良,德育、体育合格,具有申请授予学士学位的资格。

第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未取得毕业证书及结业证换发毕业证者;

2.在校学习期间,全部课程平均学分绩点未达到2.0

3.因考试作弊受过记过(含记过)以上处分者;

4.因其它原因,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为不应当授予学士学位者。

第五条 符合条件的本科生,可以向所在院(系)申请相应学科门类的学士学位。各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逐个核实本科毕业生的成绩和毕业鉴定等材料,将符合本细则规定的申请者名单集中报校学位办公室。由校学位办公室复查通过后,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名,列入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待定名单。

第六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全体委员会议,集体审查学士学位提名并公开表决。获得2/3以上(含 2/3)同意票的申请者,授予相应学科门类的学士学位,并张榜公布,同时委托教务处负责发放有关证书。

对授予学士学位的公示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张榜公布之日起五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七条  经学校批准修读第二学士学位者,凡修满相应专业规定的学分,达到授予主修专业学士学位者,可授予第二学士学位。

第八条  在校期间,因第四条之第2款所限,不能授予学士学位且准予毕业的毕业生,在毕业前表现突出,且获得至少一次一等奖学金或参加学科竞赛获得国家级奖励者,由本人提出申请,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处理意见,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同意后,可以授予学士学位。

在校期间,因第四条之第3款所限,不能授予学士学位且准予毕业的毕业生,在毕业前表现突出,且有下列条件之一者,由本人提出申请,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处理意见,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同意后,可以授予学士学位。

1.获得至少一次一等奖学金者;

2.参加学科竞赛,获得国家级奖励者;

3.全部课程平均学分绩点达到3.5及以上者。

 

第九条  特殊情况,由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处理意见,校学位办公室审核,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

第十条  学校对已授予的学士学位,如发现有舞弊作伪等严重违纪及学术不端行为,经学位委员会复议,可以撤销。

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6年入学学生开始实施。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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