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教育部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和上级关于做好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录取工作的通知等精神,结合我校研究生招生复试录取工作的具体情况,规定如下。
第一章 组织管理
第一条 成立由校领导牵头、校内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按照教育部有关招生方针、政策、规定、办法,上级主管部门、河南省招生考试办公室的补充规定,以及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开展招生工作。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研究生处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第二条 成立学校研究生招生复试录取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校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和录取的各项工作。
第三条 各招生院(部)成立研究生复试录取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院(部)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和拟录取的各项工作。
第二章 报名
第四条 学校研究生招生办公室负责我校全国研究生考点的网上报名和现场确认工作。
第五条 报考点由河南省招办、郑州市招办确定并公布,学校研究生招生办公室接收我校考点考生的咨询,办理报名手续,安排考场,组织考试。
第六条 考生在规定时间内登录“研招网”自行下载《准考证》,在报名时须填写签署《考生诚信考试承诺书》。
第三章 命题、初试与评卷
第七条 全国统考和全国联考科目的命题工作由教育部考试中心统一组织,学校负责组织自命题科目的命题工作。
第八条 学校选派政治素质好、责任心强、教学经验丰富、学术水平高且按期承担教学工作的人员为命题人员,按相关规定制定学校自命题工作规范,加强对命题相关工作人员及各工作环节的规范管理和监督。
第九条 学校按照教育部的有关规定确定考试科目并使用相关试题,按照教育部和上级部门的相关文件做好初试的组织工作。
第十条 全国统考科目的评卷工作由省招办在教育部考试中心指导下统一组织。学校负责自命题科目的评卷工作,组织管理工作参照全国统考科目评卷管理体制、办法和自命题评卷的有关要求实施,在评卷结束后将自命题的成绩上报省招办。
第十一条 学校研究生招生考试办公室在教育部规定的时间内向考生公布考生成绩,按照教育部相关考务文件接收考生对评卷结果的异议。
第十二条 进行电子扫描的纸介答卷保留1年,其电子扫描版答卷保留3年;不进行电子扫描的纸介答卷保留3年。
第四章 复试、调剂与录取
第十三条 学校按照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和要求,结合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实际,制定硕士研究生复试录取办法,经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提前在学校网站向社会公布并严格执行,推进复试人员、调剂人员、破格复试人员、拟录取人员等信息公开工作,接收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 各招生院(部)按照学校有关研究生招生复试录取的要求,制定本院(部)硕士研究生复试录取工作实施细则,内容包括:复试内容、形式、程序、时间、地点、要求,经研究生招生领导工作小组办公室审批后在研究生处网站向社会公布并严格执行。
第十五条 各招生院(部)对复试工作人员进行遴选,选派责任心强、经验丰富、业务水平高的人员参与复试工作;并对其进行政策、业务、纪律等方面的培训。需要回避的人员,不得参与复试工作。
第十六条 各招生院(部)复试录取工作领导小组将复试结果及拟录取考生名单报校研究生招生复试录取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拟录取名单在研究生处网站统一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期间拟录取名单报河南省招生考试办公室进行政策审核。
第十八条 最终录取名单经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报“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信息公开平台”备案。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