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属各单位:
为了加强和规范学校财务收支审计工作,保证审计质量,学校制定了《郑州轻工业学院财务收支审计实施办法》,现予印发,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附件:郑州轻工业学院财务收支审计实施办法
二0一五年五月十六日
附件:
郑州轻工业学院财务收支审计实施办法
为规范我校财务收支审计工作,保证审计工作质量,根据《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令第17号)、《高等学校财务收支审计实施办法》(教审[1997]2号)、《河南省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审[2010]634号)和《郑州轻工业学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郑轻院[2015]33号),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财务收支审计,是指我校审计处依法对学校及校内单位各项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以及财产物资管理、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的审计监督。
第二条 学校审计处进行财务收支审计的目的,是为了加强资金和财产物资的管理,提高使用效益,保证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第三条 审计处对财务管理制度及内部控制制度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财务管理体制与运行机制是否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二)学校财务处是否对全校财务工作实行统一管理,是否按规定设置财务机构并配备合格的财会人员;
(三)财务管理单位内部不相容岗位是否分设,印鉴管理是否相互控制与制约;
(四)会计核算是否符合会计法规和学校的有关规定;
(五)财务规章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执行是否有效。
第四条 审计处对预算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预算编制的原则、方法及编制和审批的程序是否符合国家、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的规定,各项收入和支出是否全部纳入预算管理,有无赤字预算;
(二)各项收入和支出是否按预算执行,是否真实、合法,会计核算是否合规,预算执行过程中的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三)预算调整有无确实的原因和明确的调整项目、数额和说明,是否按规定的程序办理并经批准后执行;
(四)学校为保证预算的完成采取了哪些措施,这些措施是否合法、有效;
(五)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最终执行结果如何,如与计划差异较大,差异原因是否合理。
第五条 审计处对财务收入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各项收入,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和其他收入是否统一管理、统一核算,是否及时足额到位,有无隐瞒、截留、拖欠或设置账外账、“小金库”等问题;
(二)收费项目、标准和范围是否合法合规并报经有关部门批准,收费票据是否规范统一,会计处理是否合法合规,有无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等乱收费、乱集资等问题;
(三)各项收入是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安排和使用,是否按国家规定将应上缴的收入及时足额上缴。
第六条 审计处对财务支出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各项支出,包括事业支出、经营支出、自筹基本建设支出和对直属、附属单位补助支出是否真实,并按计划执行,有无超计划等问题;
(二)各项支出是否严格执行国家和学校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标准,是否据实列支,有无转移、虚列虚报、违反规定乱发钱物和其他违纪违规问题;
(三)各种专项资金是否专款专用,核算是否合规,有无挤占挪用等问题;
(四)各项事业支出所取得的效益如何,有无损失浪费;
(五)在开展非独立核算的经营活动中,是否正确归集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是否合理分摊,是否坚持配比原则。
第七条 审计处对结余及其分配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结余分配是否符合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有无多提少提各项基金、滥发钱物等问题;
(二)经营收支结余是否单独反映,会计处理是否合规。
第八条 审计处对专用基金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修购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学生奖贷基金、勤工助学基金的提取,以及学校及所属单位提取或设置的其他基金是否符合国家及学校的有关规定,是否及时足额到位;
(二)各项专用基金的管理是否合规,是否按照规定或捐赠人、捐赠单位限定的用途使用,其使用效益如何;
(三)各项专用基金是否设置专门的账户进行管理,是否专款专用,会计核算是否合规。
第九条 审计处对资产管理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现金和各种存款的管理和使用是否符合规定,内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严密,执行是否有效;银行开户是否合法合规,有无多头开户、出租、出借或转让账户等问题;各银行账户是否核算规定的内容,有无公款私存和将事业资金在其他账户核算的情况;
(二)有价证券的购买及其资金的来源是否合法,保管、转让和账务处理是否合法合规;资金的存贷是否合规、安全,有无违纪违规和资金风险问题;
(三)对应收及暂付款项是否及时清理结算,有无长期挂账等问题,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及暂付款项是否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及时报告或按规定程序经批准后核销;
(四)设备、材料、低值易耗品及固定资产的购置有无计划和审批手续,物资设备是否按学校规定进行招标采购;有无擅自购买国家规定的专控物资或超计划自行购买等问题;验收、领用、保管、调拨、转让、报废、变卖等是否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并报有关部门审批、备案,有无被无偿占用和流失等问题,会计核算是否符合规定;
(五)对固定资产和存货是否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清查盘点,账实是否相符;盘盈、盘亏是否按规定及时调整;
(六)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报废和转让是否经有关部门鉴定,并报主管部门批准;
(七)对外投资是否按规定报上级主管部门和有关管理部门批准或备案,以实物对外投资是否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收益处理是否合法合规,有无资产流失、投资失误或损失浪费等问题;
(八)无形资产的管理是否符合规定,购入、捐赠、转让无形资产是否按规定进行评估,收入和支出的处理是否合法、合规。
第十条 审计处对负债管理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各项负债,包括借入款、应付及暂存款、应缴款、代管款项等,是否按不同性质分别管理、核算,是否正确、合法、合规;
(二)对各项负债是否及时清理,是否按规定办理结算,并在规定期限内归还或上缴。
第十一条 审计处对呆账、坏账进行审计时应重点审计是否按规定期限清理,是否按规定程序报经主管部门和领导审批处理或核销。
第十二条 审计处对财务决算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年度决算和财务报告编制的原则、方法、程序、种类和时限是否符合财务制度的规定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
(二)年度决算和财务报告及有关附表的内容是否完整,填列的数字是否真实、正确,有无隐瞒、遗漏或弄虚作假等情况;
(三)财务年度决算和财务报告所列各项收入和支出是否合法、合规,有无违纪违规问题;
(四)财务情况说明书是否真实反映了年度财务状况,对本期或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是否真实有据;
(五)财务分析的各项指标,包括经费自给率、预算收支完成率、人员支出与公用支出分别占事业支出的比率、资产负债率、人均支出率等是否真实、准确;
(六)上级审计机关和学校领导认为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审计处在对学校及校内单位财务收支进行审计时,各级财务部门应当按照审计处的要求,按时报送或限期提供与审计内容相关的全部文件和资料。被审计单位应按照审计要求给予积极支持和配合,并对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四条 审计处对各单位财务收支实施审计时,可根据被审计单位的不同情况,采取送达审计、就地审计或送达与就地审计相结合的审计方式;根据需要可采用事前、事中、事后审计和定期、专项、跟踪、后续审计等方法。
第十五条 审计处在对学校及校内单位财务收支进行审计时,应当按照《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准则》《河南省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及学校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审计处可根据需要委托社会审计机构进行财务收支审计并对社会审计机构审计的结果进行复核确认,出具复核确认意见书。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