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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郑州轻工业学院科研经费审计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布时间: 2015-05-26  浏览次数: 38

 

校属各单位:

为了加强和规范学校科研经费审计工作,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益,促进科研事业发展,学校制定了《郑州轻工业学院科研经费审计实施办法》,现予印发,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附件:郑州轻工业学院科研经费审计实施办法

 

                                             0一五年五月十六日

附件:

 

郑州轻工业学院科研经费审计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校科研经费审计工作,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益,促进科研事业发展,根据《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令第17号)和《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项目管理的意见》(教技[2012]14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科研行为的意见》(教监[2012]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研经费,是指应纳入学校财务管理的全部科研经费,包括科研经费拨款(纵向科研经费)和科研事业收入(横向科研经费)。

(一)纵向科研经费是指通过承担上级主管部门或学校正式批准立项的科研项目所取得的科研经费。

(二)横向科研经费是指通过对外开展科研活动,除纵向科研项目之外的其他所有科研项目所取得的科研经费,包括通过合作研究、委托研究、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等合同方式取得的经费以及承担各党派、社会团体、专业研究机构等非政府机构科研项目取得的经费。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科研经费审计,是指学校审计处或受校审计处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学校关于科研经费管理的各项制度,对我校各类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价。

第四条  科研经费审计应“全面把握,突出重点”,着重做好重大科研项目、重点关键业务等审计,促进内部控制建设,督促管理责任落实,促进资源绩效提高。

第五条  科研经费审计项目由校科研管理部门委托,审计处负责组织实施。一般采用内部审计方式进行,也可视情况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学校应按照有关规定通过公开招标的程序确定承担科研经费审计工作的社会中介机构,委托社会审计的费用应纳入学校财政专项经费预算。

第六条  科研经费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科研经费是否纳入财务部门集中核算,统一管理,是否专款专用;

(二)科研经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及其执行情况;

(三)批复的项目资金、配套资金、自筹资金是否按预算(或合同)及时足额到位;

(四)科研经费支出是否与批复的项目预算一致,是否合法、合规,有无截留、挪用、挤占、虚列项目经费的情况以及其他违反财经纪律行为;

(五)科研经费外拨是否合法、合规,有无违规将科研经费转拨、转移到利益相关的单位或个人;

(六)科研经费购买材料、采购设备、软件等物资,以及支出建设项目等是否执行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管理等规定;

(七)科研项目决算报表内容是否完整,数字是否真实、准确,有无隐瞒、遗漏或弄虚作假;财务决算报告是否真实准确地反映科研项目经费预算执行情况;

(八)科研项目结余经费情况;

(九)其他需要列入审计的事项。
  
第七条  科研经费审计程序:

(一)科研经费审计项目,由校科研管理部门向审计处出具审计委托书,审计处根据审计委托书,开展科研经费审计工作;

(二)审计处根据工作安排,在实施审计前5个工作日向相关院系和项目组发送审计通知书;

(三)项目组按照审计通知书的要求向审计处报送审计资料,并对审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审计处接收、登记审计资料,按照必要的审计程序和方法实施审计;

(四)在审计实施过程中,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和被审计项目所在单位应积极支持和配合审计处工作;

(五)审计处出具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在征求相关院系及项目负责人意见后,按照审计规定出具正式审计报告,报主管审计的校领导审批;

(六)审计处向科研管理部门、相关院系及项目负责人提交审计报告,并对审计资料整理归档;

(七)科研经费审计后,项目负责人及相关单位对审计报告中提出的问题和审计建议,应当进行整改落实。审计处对落实整改情况进行后续检查。

第八条  在审计过程中,根据工作需要,学校审计处或受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可对与科研经费有关的经济活动进行延伸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相关单位和个人应予以配合。

第九条  科研经费审计所需要资料:

(一)课题立项资料:

1、任务书、协议书或合同书(含子课题单位)、可行性研究报告;

2、立项批复文件;

3、实际参加研究工作的科研项目组全体人员名单;

4、项目任务、课题负责人和合作单位等重要事项变更资料。

(二)预算资料:

1、预算书(含子课题);

2、预算批复文件;

3、预算调整申报及批复资料。

(三)预算执行资料:

1、专项经费下拨与外拨经费资料;

2、配套经费到位资料;

3、经费支出报表、明细账、会计凭证、固定资产清单、未支付款项证明、合同协议和执行招投标、政府采购等资料。

(四)经费监管资料:年度财务报告、专项(中期)审计报告、完成情况报告、绩效评价报告、验收资料等。

(五)成果资料:结题总结报告及论文、专著、专利等的证明材料。

(六)项目支出中若含有协作费支出,应提供协作协议书原件。

(七)其他资料。

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实施所需资料按上级部门文件和审计事务所规定要求执行。

第十条  审计人员对科研经费审计中涉及的保密事项,应当按照保密制度的要求进行审计。对审计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予以保密。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校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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