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郑州轻工业学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的通知

时间:2015-05-18浏览:14设置

 

校属各单位:

为了加强学校内部审计工作,实现学校内部审计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学校制定了《郑州轻工业学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现予印发,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附件:郑州轻工业学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0一五年五月十六日

附件:

 

郑州轻工业学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内部审计工作,实现学校内部审计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令第4号)《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令第17号)和《河南省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审[2010]634),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内部审计是学校审计部门对财务收支、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独立监督、评价的行为。通过开展学校内部审计工作,规范内部管理,加强廉政建设,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防范风险,提高教育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条  审计处是代表学校开展内部审计工作的职能部门。在校党委、行政领导下,审计处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独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同时接受国家审计机关和上级主管部门内部审计机构的指导与监督。

第二章  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四条  审计处按照职责分明、科学管理和审计独立性的原则设置。学校保证审计所必须的人员编制,配备具有相应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的审计人员,形成专业知识结构和年龄结构合理的审计队伍,并保持队伍的相对稳定。

第五条  审计处办理审计事项,应当做到依法审计、客观公正、实事求是、高效优质。根据工作需要,可聘请兼职审计人员,也可委托社会审计机构进行审计,所需经费由学校承担。

第六条  审计人员应熟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掌握会计、审计、工程及其他相关专业知识,了解高等教育的特点和规律,具有相应的调查研究、综合分析和文字表达能力。从事审计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凡符合有关规定的,学校评聘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第七条  审计人员要恪守职业道德,严守审计纪律,做到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工作秘密。

第八条  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时,与被审计单位或个人以及有关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九条  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学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障碍和打击报复。

第十条  审计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岗位资格培训和后续教育,所需经费由学校予以保证。

第三章  职责和权限

第十一条  审计处主要对学校及校内各单位的下列事项进行审计:

(一)预算的制定、执行和决算;

(二)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经济活动;

(三)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

(四)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五)各种专项教育资金的筹措、拨付、管理和使用;

(六)基建、修缮工程的预决算;

(七)仪器、设备购置及大宗物资和服务采购项目支出;

(八)有关领导干部的任期经济责任;

(九)国家财经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十)签订经济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十一)投资项目的经济管理和投资效益;

(十二)学校领导和上级审计机关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二条  审计处定期对学校及校内各单位的财务收支和有关经济活动中的重大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对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以及账务处理的正确性进行监督,并向校领导或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审计调查结果。

第十三条  根据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委托进行学校处级及以下负责人、校办企业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第十四条  审计处对学校及校内各单位有关经济活动事项,有提供咨询的义务。

第十五条  审计部门坚持全面审计、突出重点的原则,建立备审(审签)制度,学校各部门下列事项的有关资料需报送审计部门。

(一)学校年度财务收支预算、决算;

(二)基建投资项目预算、决算;

(三)2万元以上(包括2万元)的维修及小型基建项目的经济合同和协议;

(四)单价1万元以上(包括1万元)、批量在5万元以上(包括5万元)的设备设施、图书、教材和低值易耗物资的购置合同或报告(2万元至5万元的合同或报告,审计处可根据具体情况随时抽审);

(五)固定资产的出租、出借、投资、转让、报废和处置的有关资料;

(六)学校内部承包合同和制定经济责任目标的协议;

(七)学校要求需要备审的其他有关资料。

上述第(一)款所涉资料一般随年度财务预决算工作实施,第(二)款所涉资料随基建项目流程实施,其它各款所涉资料随业务的发生情况或学校规定实施。

第十六条  审计处在工作范围内,可行使下列权限:

(一)根据工作需要,要求有关单位按时报送财务收支计划、预算、决算报表和有关文件、资料等。

(二)审核会计凭证、账表和决算,检查资金和财产,检查有关财务会计软件和电子数据,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勘察现场实物。

(三)参加学校研究财经工作的会议和其他相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四)对审计涉及的事项,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调查并索取有关文件、资料和证明材料。

(五)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纪、严重损失浪费行为,经请示学校领导同意,做出临时制止决定。

(六)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资料的,或阻挠妨碍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经学校领导批准,采取冻结存款、封存账册和资产等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七)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表彰模范遵守和维护财经法纪的单位和个人。对违反财经法纪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行为提出纠正、处理意见,对严重违反财经法纪和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有关人员提出给予经济处罚措施或移交纪检、监察或司法部门处理的建议。

(八)检查经校领导批准的审计决定或审计意见的执行情况。

(九)根据工作需要,审计结论经校领导批准后,可提供给校内组织、人事、纪检监察等相关部门。

第四章  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七条  审计处根据学校工作安排以及上级审计机关要求,拟定年度审计计划,报学校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审计处组织开展审计事项,被审计的单位或个人应积极配合。

第十 审计部门根据审计工作计划确定审计事项,组成审计组,拟定审计方案,并在实施审计前3日内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第二十条  审计人员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填写审计工作底稿,取得有关证明材料。取得的证明材料应当由提供者签章认证。

第二十一条 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审计后,出具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单位或有关人员的意见,被审计单位或有关人员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将其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逾期即视为无异议。

第二十二条 审计组将审计报告和被审计单位的书面意见送审计部门负责人复核后,拟出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报院领导审批。

第二十三条 经批准后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和审计意见应当及时送达被审单位或有关人员,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必须执行,并在规定的期限内以书面形式报告执行结果。

第二十四条 被审计单位或有关人员对审计决定或审计意见如有异议,可在收到审计决定或审计意见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主管院领导书面提出,由主管领导决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 审计部门对主要审计事项进行后续审计,检查采纳审计意见和执行审计决定的情况。

第二十六条 审计部门在审计事项结束后,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和管理审计档案。

第五章  责任与处罚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个人,根据情节轻重,审计处可以提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进行经济处罚的建议,报请学校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一)拒绝或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会计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二)转移、隐匿、篡改、销毁有关文件和会计资料的;

(三)转移、隐匿违法所得财产的;

(四)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五)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六)拒不执行审计意见或审计决定的;

(七)报复陷害审计人员和检举人员的。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审计人员,学校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职守,给国家和学校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泄露审计工作机密的。

上述各项构成犯罪的,由学校提请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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